豐原簡易庭106年度豐小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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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豐小字第220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黃雅怡
被 告 王秋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王秋松之住所地為彰化縣○○鄉○○街○○巷○○號
,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而原告提起本件訴
訟之原因事實所涉侵權行為地為彰化縣○○鄉○○路○○號附
近,上開被告住所地及原因事實之侵權行為地俱非屬本院管
轄之處,又原告亦表明起訴狀關於被告住所地臺中市○○區
○○街○○巷○號係誤載,而請求移送至有管轄權之彰化地方
法院,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可佐。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
訴,顯係違誤,應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有管轄權之法院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18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林孟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4月1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