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小字第2115號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訴訟代理人 吳俊翰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怡樺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陳怡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727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余玟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3日
書記官于子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