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9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979號原告臺北縣樹林市農會法定代理人丙○○被告乙○○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89,61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5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邱育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書記官彭麗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