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61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6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61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簡士瑭上列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聲字第1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簡士瑭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簡士瑭因妨害自由等罪,先後經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別經本院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2月25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王國棟
法官許永煌法官童有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程欣怡中華民國102年2月2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