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4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上易字第4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侵占等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易字第434號上訴人即自訴人金正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劉萍 自訴代理人 郭玉諠 律師
郭玉瑾 律師被告 全維均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業務侵占等案件,不服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10月24日第一審判決(100年度自字第50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關於業務侵占部分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2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煙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麗雯中華民國102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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