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訴字第14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訴字第1479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志誥 選任辯護人 沈建宏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22號,中華民國101年4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2年3月13日上午11時45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25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王復生
法官李釱任法官魏瑞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慧娟中華民國102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