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66號聲請人 陳光明 代理人 陳吳玉治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林佳惠 間強制執行事件,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固規定提起再審之訴,法院依聲請定
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惟再審之訴如經裁判駁回確定,法院即不得再裁定停止強制執行(最高法院81年台聲字第441號裁判參照)。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與相對人林佳惠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之訴(原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463號、本院101年度上易字第563號),伊已提起再審之訴(本院101年度再易字第102號),原法院101年度司執字第99993號強制執行事件查封之財產一旦拍賣,勢難回復原狀,伊願供擔保請准裁定停止執行等語。經查:原法院101年度司執字第99993號強制執行事件,係相對
人以原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10263號本票裁定為執行名義,對抗告人所有之不動產聲請強制執行(原法院101年聲字第753號卷第14頁)。聲請人雖對於本院101年度上易字第563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101年度再易字第102號),惟經本院認其再審之訴為無理由,以判決予以駁回確定(本院卷第3至5頁)。從而聲請人聲請准予供擔保裁定停止強制執行,依上說明,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2月25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蔡烱燉
法官曾錦昌法官周美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25日
書記官陳明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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