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47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4707號聲請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戊○○
樓相對人邦紘工程有限公司相對人乙○○相對人甲○○相對人丙○○相對人丁○○上聲請人與相對人邦紘工程有限公司、乙○○、甲○○、丙○○、丁○○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乙○○、甲○○、丙○○、丁○○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相對人邦紘工程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7年5月1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1日
書記官劉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