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簡字第4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士簡字第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電業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
年度偵字第153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電業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三款之竊電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
項,電業法第106條第3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
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雅仁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