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小字第38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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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小字第3862號
原 告 世一 地政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瑩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甲○○
人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十五日上午九
時五十五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2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郭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27日
書記官王聖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