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8年度湖小字第13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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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湖小字第1357號
原   告 宏國大鎮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27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李郁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27日
書記官林義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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