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勞執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勞執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勞執字第19號聲請人 黃柏淵 相對人恳峰國際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峰禪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十九日高雄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所載「1.勞方於101年3月9日至101年4月6日在恳峰公司工作29天,請求資方給付工資新台幣25,000元,資方經電話聯絡同意給付3月17,888元、4月份3,600元,共新台幣21,488元整」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積欠工資爭議,經高雄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會於民國101年4月19日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依主文所示條件,給付聲請人薪資,共計新臺幣(下同)21,488元。詎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為此,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之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並提出高雄市政府函、高雄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會議記錄為證。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兩造關於終止勞動契約爭議,前經高雄市政府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作成如主文所示之調解方案,並經勞資爭議雙方同意於調解紀錄簽名,有聲請人提出之高雄市政府101年5月18日高市府勞關字第10133737500號函及
101年4月19勞資爭議調解記錄在卷可稽。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方案履行其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分庭
法官何悅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書記官楊馥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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