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53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533號聲請人 錢榮球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塑公司)所發行,如附表所示股票各1張(以下合稱系爭股票),惟不慎遺失系爭股票,經向台塑公司辦理掛失,並聲請公示催告。本院業於民國100年12月14日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234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於100年12月21日將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刊登在青年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系爭股票業經本院於100年12月14日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23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5個月內。上開公示催告裁定於100年12月19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則於100年12月21日將之刊登於新聞紙,於101年5月23日提起本件聲請,自公告迄今均未尋獲系爭股票,亦無人申報權利等情,業據聲請人陳報在卷,並提出青年日報1份為憑,本院復依職權調取100年度司催字第1234號公示催告事件卷證,核閱屬實,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年5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傑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書記官林宜璋本判決不得上訴。
┌───────────────────────────────────────────────────┐│附表:101年度除字第53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5NX0000000-0│股票│1│71││├──┼───────────────┼──────────────┼────┼───┼────┼───┤│002│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6NX0000000-0│股票│1│296││├──┼───────────────┼──────────────┼────┼───┼────┼───┤│003│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6NX0000000-0│股票│1│79││├──┼───────────────┼──────────────┼────┼───┼────┼───┤│004│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6NX0000000-0│股票│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