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6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6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61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育德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104年5月8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刑事第四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書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書記官呂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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