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交附民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交附民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101號附民原告 黎均驛 法定代理人 王百合 兼上2人訴訟代理人 黎煥文 附民原告 郭冠妤 法定代理人 郭子成 兼上2人訴訟代理人 林美華 被告 許世明 訴訟代理人 鄭瑞崙 律師
李幸倫 律師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箐
法官廖華君法官謝琬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7日
書記官周耿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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