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聲字第3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5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甯朝明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甯朝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甯朝明前犯詐欺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1年2月24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02128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3年2月6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曾佩琦法官李悌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麗英中華民國101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