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28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28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2852號聲請人 白龍興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賴鳳兒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狀附表所載票號CH428615之本票金額為何?(因聲請狀所載金額與本票所載面額不符)如有誤載,併具狀更正。
二、確定聲請狀請求之總金額為何?如有誤載,併具狀更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