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聲保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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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05號
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潘柏程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潘柏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潘柏程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確定,並於民國112年10月2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4年7月3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60685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前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8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君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