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簡字第51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510號
原   告  王韻勝
訴訟代理人  陳萬發 律師
被   告  温兆民
訴訟代理人  江阿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30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中事實及理由欄關於序號「二至七」之記載
,應更正為「一至六」。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
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2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王昱平
中華民國110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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