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46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46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4632號債權人 林雅慧 債務人曾為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参仟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債權人依本院106年度家護字第268號通常保護令請求債務人給付40,000元,因債權人本得以上開裁定為執行名義而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無再聲請核發命令之必要,債權人聲請自無理由,不應准許,應予駁回。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准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1月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11月5日
書記官邱美龍◎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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