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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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審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審訴字第13號原告 黃春珍 被告 謝琮揚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7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以其為被告支出不動產買賣價金新臺幣(下同)
135萬元,並為被告代墊房屋裝潢費用451,474元,遂依民法消費借貸與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1,801,474元,揆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2月2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2月25日
書記官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