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99年度東小字第9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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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東小字第91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貳仟壹佰陸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伍
萬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十三點七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七日起至
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伍萬貳仟壹佰陸拾柒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6月1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楊憶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95047臺東市○○路○○○號)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9年6月1日
書記官林建成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合計1,0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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