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基小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基小字第一六三號
原告藍天麗地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原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三日辯論終結,並定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日宣判,茲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三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金發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院書記官溫麗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