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再易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再易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再易字第七四號
再審原告戊○○再審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八日本院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二四二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經本院於九十三年三月十七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著有明文;又再審之訴為受確定判決敗訴之當事人或因法定原因接充該當事人之人對該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若非該判決之敗訴當事人或因法定原因接充該當事人之人,即不得為之,如有違背,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最高法院七十四年度台再字第八十二號著有裁判要旨足資參照。
二、本件再審原告提起本件再審之訴,經查其並非原確定判決之敗訴當事人,亦非因法定原因承受該訴訟之當事人,此據再審原告自陳在卷,並據本院調閱本院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二四二號民事事件全卷查閱無訛,揆諸前開說明,足見再審原告提起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至其餘再審原告丁○○、甲○、丙○○、 蘇文獻 部分,另行審結,併予敘明。
四、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B1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陳松~B2法官王重吉~B3法官李寶堂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廖次芬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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