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重上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上字第一○九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二二七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價)額伍仟零貳拾萬元(新臺幣,下同),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陸拾捌萬零 陸佰 肆拾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十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六日~B1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滿賢~B2法官朱樑~B3法官古金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B書記官王麗英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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