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86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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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8606號
原    告 第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喬騰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戊○○
被    告 戊○○
       丁○○○
       丙○○
       乙○○
       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2月26
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
於同年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吳素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張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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