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23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23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三八八號
原告丁○○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金沙江五金有限公司、丙○○、侑穎五金有限公司、乙○○、八傑貿易股份有限公司、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佰柒拾貳萬柒仟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萬捌仟叁佰叁拾叁元,折合新台幣捌萬肆仟玖佰玖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萬肆仟玖佰伍拾肆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叁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陸份暨被告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其法定代定理人當月最新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博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
書記官蔡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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