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交簡上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5號原告 朱韋禎 被告 黃佩鈺 上列被告因本院一○二年度交簡上字第六一號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1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雷淑雯
法官許勻睿法官章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君卉中華民國102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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