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補字第198號
原告 陳天銘
被告 杜進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債權於超過新臺幣(下同)375,000元之部分對原告不存在,是原告因本件訴訟所得受之利益為805,000元(計算式:1,180,000元-375,000元=805,00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05,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13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
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14日
書記官王美韻
附表:
編號
本票號碼
發票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到期日
001
TH0000000
陳天銘
108年11月14日
1,180,000元
未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