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726號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郭俊雄
被告 邱志宏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一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林傳國應自行協同邱志宏(已遷移不明)到庭,並具狀 陳明 除邱志宏外,欲聲請傳訊之證人姓名及住址,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蘇正賢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林容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