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簡字第92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922號

原告 許桂菁

上列原告前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對被告 何宣寬 (原名 何玉惠 )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萬元,應繳裁判費7,600元,經扣除原告先前因聲請發支付命令繳納之費用500元,原告尚應補繳7,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1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13日

書記官康紀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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