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司偵移調字第1678號
聲請人 竇麗雲
相對人 江翊嘉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被告江翊嘉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為公示送達。本公示送達除黏貼於法院牌示處外,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須登載於任何一種日報,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日內辦理登報手續,並將報紙迅即送交本院備查,訴狀繕本則以其他方法公告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5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大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張玉茹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