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員小字第222號
原 告 陳達亨
被 告 徐子翔 (原名 徐鈺潭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9月1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柒仟元,及自民國一○七年七月二十
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書記官林盛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