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補字第27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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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2729號
原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王威勝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亮倢企業有
限公司、 蔡丁耀 、 高鳳苹 發支付命令(本院107年度司促字
第1639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39,2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
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50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
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