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除字第251號聲請人 柯碧雲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之股數,應更正如附表所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淑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
書記官林耿慧附表:112年度除字第25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4ND0000000-011000002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0186003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