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5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5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561號原告 陳志鏞 被告 陳宜君陳履安 之繼承人
陳佳君 即陳履安之繼承人
陳敏慧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應繳裁判
費40,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0,100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
書記官林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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