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0號上訴人即被告 江春滿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3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江幸美江宏昇江樹生 間返還土地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事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60,401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5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51,544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王獻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
書記官蕭雅文附表:面積為平方公尺,金額為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編號土地坐落公告現值土地面積核定價額1臺南市○○區○○段000地號320元(每平方公尺)2,029.42649,414元2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440元(每平方公尺)5,044.92‬2,219,765元3臺南市○○區○○段000地號320元(每平方公尺)1,535.07491,222元合計:3,360,40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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