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7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751號原告 黃紆瑄 被告 陳文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南市○區○○○段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1484建號建物所有權移轉予原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11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及112年房屋課稅現值,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40,361元(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2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淑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僅得就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
書記官林耿慧附表:112年度補字第751號編號地號及建號公告現值/房屋課稅現值土地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1臺南市○區○○○段00地號土地57,400元/平方公尺2467.830000000分之117461,663,861元2同段1484建號建物1,276,500元合計:2,940,36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