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8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8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838號原告 何小雯 訴訟代理人 張介鈞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盈 辰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迄未繳納裁判費。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谷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
書記官曾盈靜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