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簡字第10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簡字第1097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依庭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13年度簡字第109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對於簡易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而簡易案件之上訴,準用刑事訴訟法第3編第1章及第2章除第361條外之規定;上訴期間為2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及第349條前段、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被告為接受文書之送達,應將其住所、居所或事務所向法院或檢察官陳明;送達文書,除刑事訴訟法第6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55條第1項前段、第62條各有規定。再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行之,民事訴訟法第136條第1項前段亦規範甚明。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陳依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8日以113年度簡字第1097號為第一審判決,該判決正本經郵務人員向上訴人位在臺南市○○區○○街00巷0弄00號之住所為送達,由上訴人於113年5月14日親自收受乙情,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加計20日之上訴期間,其上訴期間應於113年6月3日屆滿;上訴人遲於113年7月1日始將刑事上訴狀遞送至本院,則有其上之本院收狀日期戳章為憑,其上訴顯已逾上訴期間。揆諸首揭規定,本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7月1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蔡盈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蘇嬿合中華民國113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