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3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11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桃園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妨害風化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52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妨害風化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1年11月6日犯妨害風化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更(一)字第426號(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偵字第20793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刑法第231條第2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4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志洋
法官沈宜生法官蔡聰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建邦中華民國96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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