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0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30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039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原名 蘇若 上列聲請人因詐欺案件,就已經判決確定之罪刑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施行前,經通緝而未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以前自動歸案接受偵查、審判或執行者,不得依本條例減刑,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5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受刑人甲○○稱:其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上易字第3107號(偵查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偵緝字第291號、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9948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在案,爰依法聲請減刑云云。
三、惟查聲請人於所犯前開詐欺罪,經判刑確定後,迄未經到案執行,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於93年8月20日以93年基檢清執庚丙緝字第682號發布通緝,迄今尚未緝獲歸案等情,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紙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仍於通緝中,本件聲請於法不合,自應予駁回。
四、另聲請人如於96年12月31日以前自動歸案接受執行,始得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聲請減刑,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96年9月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黃麗生
法官林勤純法官江國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素雲中華民國96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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