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小字第27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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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小字第2724號
原 告 王嘉偉
被 告 高培勝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高可 謁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一○六年十月五
日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通知已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
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
行之聲請,亦失附麗,應併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莊雅萍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