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3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33號聲請人 黃惠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8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2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松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5月23日
書記官劉碧雯附表:
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黃惠美台灣企銀竹南分行112年9月15日43,130元AL0000000002黃惠美台灣企銀竹南分行112年7月15日115,200元AK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