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05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05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0596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務人 陳祈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肆萬陸仟玖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八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新臺幣壹仟元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每次連續計付最高以三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本行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合併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其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合先敘明。
(一)緣相對人陳祈旭於民國106年05月19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000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民國106年05月19日起至民國113年05月19日止,利息按年利率12.000000000000000%計付。本金及利息自借款日起,每一個月一期,共分84期分期攤還。期間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或違約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時,除仍按約定利率計息外,自最後一次應繳款日起,即自民國107年0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新臺幣1000元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每次連續計付最高以三個月計算為限。立有借據暨授信約定書為證。
(二)上開借款除已繳至民國106年12月19日止之本息外,其餘部份迄未清償,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946969元整,及自民國106年1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相對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利息及違約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