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審易字第18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審易字第186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馮學斌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70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馮學斌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玖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馮學斌因竊盜等案件,前因通緝經本院訊問後,命以新臺幣(下同)9,000元具保,經其自行繳納該保證金後而釋放。茲因被告經合法傳喚未到庭,復經拘提無著,此有本院刑事被告保證書、收據、刑事庭通知單、拘票暨報告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足徵被告業已逃匿無疑。核諸上揭說明,應依法沒入被告所繳納之保證金9,000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6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羅國鴻法官黃翊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抗告。
書記官林宜亭中華民國101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