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交易字第1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交易字第171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速偵字第2276號),經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略以:甲○○於民國97年10月3日14時至14時20分許之間,在新竹縣○○鄉○○路友人住處飲用酒類,已因之欠缺通常注意力,而無安全駕駛車輛之能力,竟仍駕駛車號000-000號重型機車,欲返回新豐鄉松柏林住處,迨於同日14時48分許,途經新竹縣○○鄉○○路○○○號前,因違規未戴安全帽遭巡邏員警攔檢,發現其全身散發酒味,經對其檢測呼氣酒精濃度仍達每公升0.57毫克,始悉上情。因認被告上開行為涉有刑法第185條之3之公共危險罪嫌等語。
三、查被告甲○○已於97年10月5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紙附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2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明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7年11月20日
書記官樂嘉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