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破字第2號聲請人聯僑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源煌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㈠聲請人提起宣告破產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破產標
的(破產財團財產)金額暫依聲請人陳報之破產財團財產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元,聲請人應依期限補繳。
㈡聲請人公司業已廢止,請 陳明 聲請人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
、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如聲請人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請更正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且補正聲請狀底全體法定代理人簽章,並提出全體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依破產法第62條規定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應於財產說
明書中將債務人現所有之財產名稱(應分列不動產、動產【含汽機車、船舶、航空器】、現金、存款、有價證券【含股票、票據、基金、債券】、存款、珠寶、金飾、古董、字畫、投資各項)、種類、數額、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所在地等詳細記載(若無分列項下之財產,則應於該項欄位記載為無),對於不能收回或不確定之財產,並應將其旨趣記明。㈣依破產法第62條規定提出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其上應
記載清冊製作時債務人已知之全體債權人,並應載明各債權名稱、性質(如:貨款、借款等)及數額、債權發生之時間、清償期、利息等詳為記載,及就其債務有無提供擔保或保證(如設定抵押權、質權、簽發本票、有無連帶保證人等)註明,另應釋明聲請人前積欠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合高企業有限公司、捷順航業股份有限公司、 吳國輝 、 吳玉珠 即慶美材料行等之債務,現是否均清償完畢,其等是否仍為聲請人之債權人,如是,請依上列格式製作新債權人清冊到院。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3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彥年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6日
書記官楊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