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83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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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8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83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沈少威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事件(101年度聲沒字第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合計驗餘淨重陸點零肆肆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沈少威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檢察官於民國100年12月22日以100年度毒偵字第427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上開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予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扣案透明結晶1包(含袋毛重6.504公克,淨重5.95
7公克因檢驗使用0.02公克,驗餘淨重5.937公克)、白色和淡黃色顆粒1包(含袋毛重0.377公克,淨重0.117公克,因檢驗使用0.107公克,驗餘淨重0.107公克),經分別送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鑑定結果,確均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中心100年8月29日報告編號DR00-0000-000號檢驗報告、100年8月16日報告編號DR00-0000-000號檢驗報告各1份在卷可稽,而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揆諸前揭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是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石蕙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婉榕中華民國101年3月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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