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金訴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銀行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金訴字第85號聲請人 彭麗 送達代收人 黃鳳儀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 謝瑞彬 等違反銀行法案件(本院110年度金訴第85號),聲請解除銀行帳戶管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彭麗申設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因本案被疑為犯罪行為人使用之帳戶,而遭通報為警示帳戶,並經查扣帳戶內存款,然聲請人並未參與本案犯罪,更不知有本案犯罪情形,僅因與被告謝瑞彬兌換幣別,而遭牽連,因連帶對於聲請人之合作金庫銀行帳戶亦設定為衍生管制帳戶,嚴重影響聲請人一家生計,爰聲請解除銀行帳戶管制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所申設之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係因被害人報案後由銀行凍結前開帳戶乙情,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8月17日雄檢 榮鳳 109偵22961字第1100051135號 函可佐 。是以,聲請人之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並非因本院所為之扣押裁定而遭扣押凍結,亦即本院並未就上開帳戶予以裁定扣押或其他處分,自無從就其帳戶遭受凍結乙情為任何處置,故聲請人聲請本院解除其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之管制,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14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呂明燕
法官吳書嫺法官胡慧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7月14日
書記官陸艷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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